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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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庆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款2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