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桂加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53300元;”为: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5300元;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533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为: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53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四、驳回上诉人***对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52元。由上诉人***负担40939元,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3元

二审案件上诉人***上诉受理费41352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33660元,由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830元,由上诉人***负担1683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收到本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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