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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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53300元;”为: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5300元;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533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为: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53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四、驳回上诉人***对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52元。由上诉人***负担40939元,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3元 二审案件上诉人***上诉受理费41352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33660元,由上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830元,由上诉人***负担1683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收到本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