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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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9万元及利息1019245.57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7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质押担保的股权16225000元范围内、被告***在其质押担保的股权825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66元,减半收取计33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