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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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借款250万元,复利、罚息98488.83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晋江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晋他项(2016)第00102号登记的范围为准〕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88元,减半收取计13794元,由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