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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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庐江营销服务部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庐江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庐江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506.2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08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被告***负担324元,由原告***、***、***负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