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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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办理中通·御景佳苑2号楼1单元1-2层110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二、被告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以37.999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固镇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