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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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宣布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724.4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9.225%计算,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3.8375%计算)。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8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对本案抵押物(位于连江县,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按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22元,保全费244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