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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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丰苏粤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撤销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被上诉人***、***对新丰苏粤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3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新丰苏粤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0元,由***、***共同负担。(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