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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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告***、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609号); 二、限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55240.99元及利息9028.73元(截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2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4元,由被告***、被告新丰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