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春市华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鑫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春市华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江苏江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及资源价款18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13.4512万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276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