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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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4250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13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