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主体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
沈阳金属材料总厂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3执异11号

申请人: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民,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金属材料总厂,住***。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总经理。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玉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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