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主体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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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                 沈阳金属材料总厂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3执异11号 申请人: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民,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金属材料总厂,住***。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总经理。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玉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