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3565.35元,并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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