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200元及截止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3408.37元,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以55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