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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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借款本金281548.04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之前为10288.05元),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441%计算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567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