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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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龙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毛湾分公司 新疆沙龙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抗46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沙龙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民,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沙龙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毛湾分公司,住***。 负责人:周龙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分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民,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住***。 法定代表人:袁训行,该厂经理。 申诉人新疆沙龙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新疆沙龙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毛湾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分院(2018)新40民再39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行)监[2019]6500000009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毛惠娟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爱丽美热·艾海提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菲鲁热·玉山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