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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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的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0.22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利率10.2225%上浮30%计算,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