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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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24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成文、朱明稿、齐勇、朱明禄、朱名军、朱士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平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成文、朱明稿、齐勇、朱明禄、朱名军、朱士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平执字第776号,后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金额为3060.3元。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案恢复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