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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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聚麟煤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鑫聚麟物流有限公司 清徐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鑫聚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清徐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728130元,共计3728130元。 二、被告山西聚麟煤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清徐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0元,由被告山西鑫聚麟物流有限公司、山西聚麟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