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339165.31元,并以433916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上述款项中被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6元,减半收取21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43元,由被告宁波市远东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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