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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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要求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挖掘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29,98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反诉费69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