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止为17349.30元,从2020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按自助放款回单约定利率据实计算,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自助放款回单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据实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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