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四会ABB互感器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大街支行
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预支价金48235226.99元,并按年率10%的标准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费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中1724226.99元从2018年4月9日起算,12767000元从2018年5月17日起算,8410000元从2018年6月13日起算,2065000元从2018年7月23日起算,1825000元从2018年8月14日起算,10291000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算,7576000元从2018年9月25日起算,3577000元从2018年9月26日起算);

二、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7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8235226.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15.06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78188.06元,由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4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凯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49196.86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已经垫付该鉴定费的被告广东四会互感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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