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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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 云南温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借款本金80770.49元及截止2019年8月31日的利息12575.63元,合计人民币:93346.12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自2018年9月1日起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含利息及罚息),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为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770.49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四、由被告云南温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被告***、***、云南温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