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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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秭归果必然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 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果必然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万元,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秭归果必然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另支付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5080元。 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2400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