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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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谷海运有限公司 营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闽洋燃料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金谷海运有限公司2057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金谷海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