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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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曼娉支付认购金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0%计算); 二、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余曼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9元,由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余曼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