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诏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诏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按月利率6.8875‰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8875‰×150%计算)。 二.福建诏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诏安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诏房权证诏安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诏国用(2015)第××号]及位于诏安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诏房权证诏安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诏国用(2015)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收取68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