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伟尔踏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华福鞋塑有限公司 晋江绮达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伟尔踏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绮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463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71元,减半收取计8986元,由被告福建伟尔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