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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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3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7354.34元、利息1430.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支付上述欠款本金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负担34元、被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