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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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 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所有的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室内家居用品及室内装修损失42709元; 二、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所有的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室内家居用品及室内装修损失18303.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2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5元,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负担1477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翔飞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朱佩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郑 康 书 记 员 梁 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