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
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所有的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室内家居用品及室内装修损失42709元;

二、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所有的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室内家居用品及室内装修损失18303.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2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5元,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负担1477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江苏一七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翔飞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朱佩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郑 康

书 记 员  梁 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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