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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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132838.54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295.19元、费用1429.17元,此后利息、费用按《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章程》、《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江苏银行公布的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计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