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22424.1元、逾期保费4743.65元、违约金(以2242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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