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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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施工劳务费12635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6350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78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6元,合计31034元,由上诉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31元,被上诉人***负担26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