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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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