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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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继续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被告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协助办理产权证违约金2303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1396元,被告湖北省大冶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