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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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月19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商铺交付给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保证金9672元不予退回;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和管理费101196.94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商铺合同之后至本判决确定退房之日商铺期闲置期间占用费的租金损失9672元; 六、驳回湖北金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