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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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6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2562.75元、利息6999.79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