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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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门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门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包费3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海门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65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