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雨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682号 原告:安徽雨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阮怀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恒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雨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安徽雨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予以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向阳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段晓强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