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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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双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税款损失5136418.91元以及该款项按照月利率0.65%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其中2160828.98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2975589.93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 二、被告绍兴双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诉讼费、保全费等损失合计866962元以及该款项按照月利率0.65%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其中12300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854662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双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91元,由原告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67元;被告绍兴双亿商贸有限公司承担53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