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南京扬子浦口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0233.1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9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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