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京作登字-2016-G-00004927编号为bji03000025的摄影作品著作权;

二、被告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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