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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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联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秉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市振兴水泥制品厂 泰州市银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秉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振兴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联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1749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600,000.00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200,000.00元,从2018年10月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秉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振兴水泥制品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