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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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医药高新区锦浩陶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借款本金638000元及利息(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以年利率9.135%计算;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以年利率13.7025%计算;以64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以年利率13.7025%计算;以6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以年利率13.7025%计算;以63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3.7025%计算;上述计算的利息之和应扣除已付利息2639元);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履行的债务部分向被告医药高新区锦浩陶瓷商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被告医药高新区锦浩陶瓷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四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