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医药高新区锦浩陶瓷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借款本金624500元及利息(以6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以年利率10.64%计算;以6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以63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以63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以631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以627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以62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以624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96%计算;上述计算的利息之和应扣除已付利息59184.13元); 二、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就被告***、***名下位于泰州市华润国际花园8幢605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债务;被告***、***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就已向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履行的债务部分向被告医药高新区锦浩陶瓷商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6元,减半收取5023元,由被告医药高新区锦浩陶瓷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