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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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涛、***各项损失合计215240元(214040元+12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8800元(20000元-12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原告***、薛涛、***各项损失合计196828元。 四、驳回原告***、薛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三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64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本院已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扣减***应承担的诉讼费;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9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