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行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息26168.42元;

2、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偿还代偿贷款本息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10905.7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7632.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7630.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段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9729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被告***负担3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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