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5民初9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因曾某4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5民初9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赔偿原告***、***、***、***、***因曾某4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8547.2元,减除垫付款项6000元,实际应赔偿金额为12547.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在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2547.2元;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上诉人***、***、***、***、***负担1149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1149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