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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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峰桂山人造板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截至2020年5月18日止信用卡透支本金709.53元、利息102.11元、费用(滞纳金、违约金)140.63元,以上共计952.27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